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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2020-09-11 10:40:00  来源:泰州市检察院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三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常熟市**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镇**村**队**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兴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同年3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孙克玲、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是第1230707号“才子”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西服制服、裤子、领带、鞋、帽、服装带、童装、针织品(服装)、袜,注册有效期限为1998年12月14日至2028年12月13日。

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应顾某某(已判刑)的要求,通过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另案处理)非法制造假冒“才子”商标的皮标、布标、吊牌等商标标识共计139200件,后因部分商标标识品质粗糙,实际销售给顾某某73930件用于假冒 “才子”服装(详见一览表)。

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印有“才子”商标标识的皮标、布标、吊牌等物证(照片)。

2.兴化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表、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虞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兴化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擅自制造、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红卫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兴化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电脑硬盘、苹果手机、VIVO手机各一部等物证暂存于该局。

 

吴某某犯罪数额一览表

 

时间

种类

数量(个)

合计

2015.4.9

布标

3150

33530

2015.10.9

10380

2017

10000

2017

10000

2017

皮标

10200

10200

2015.4.9

吊牌

5000

20200

2015.10.9

10200

2017.1.12

5000

2016.12.3

吊粒

10000

10000

合计(个)

73930

 

 

 

  编辑:季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