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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0-09-11 10:34:00  来源:泰州市检察院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三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兴化市******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6日向兴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同年2月2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3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姚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太太乐”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购买鸡精、味精及印有“太太乐”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并自行灌装,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通过淘宝网店或微信等向刘某某、徐某某、倪某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62870元。(详见销售一览表)

归案后,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假冒“太太乐”牌鸡精、味精等物证(照片)。

2.兴化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徐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单位出具的鉴定证明以及兴化市产品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5.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兴化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佩伟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被告人退出的钱款暂存于兴化市公安局。

4.兴化市公安局扣押的假冒产品暂存于该局。

 

 

 

被告人姚某某销售一览表

销售对象

销售时间

销售金额(元)

合计(元)

刘某某

2017.9.25

6600

43100

2017.10

6900

2017.11.12

18000

2017.12.3

3600

2017.12.23

8000

李某某

2018年下半年

17000

21500

2018.5-10

4500(3次,每次1500)

倪某某

2017年下半年

150

36110

2017.8.1

850

2017.8.9

900

2017.9.13

850

2017.9.20

850

2017.10.20

1750

2017.11.5

1700

2017.11.17

1000

2017.12

3600(2次,每次1800)

2018.2.7

4660

2018.3-9

18000(5次,每次3600)

2018.11.2

1800

陈某某

2017年

145

2175

2017.2-12

2030(7次,每次290)

张某某

2019年间

4620

4620

 

 

 

 

销售对象

销售时间

销售金额(元)

合计(元)

徐某某

2016 -2017年

38740

40960

2017.12.10

960

2018.3.23

1260

吴某某

2017.11-2018.4

3600

3600

朱某某

2018.7-2019.3

2700

2700

毛某甲

2017.4-10

3710

3710

毛某乙

2017.4-11

3095

3095

蒋某某

2019年

1300

1300

合计

162870

 

  编辑:季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