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案是我职业生涯中印象最深刻的案件之一。从一审宣告被告人无罪,到检察机关抗诉,再到法院重审改判死缓,其中很多办案细节我至今仍历历在目。
精神病女被残害致死,嫌犯被判无罪
事情还得从几年前说起。2013年10月21日凌晨,因心情烦闷而喝了些啤酒的广东省兴宁市学士村村民钟远东走到村里的学士桥时,看见同村的精神病女钟某在路边坐着,便拿起啤酒瓶一路驱赶钟某往村旁半山腰走去。这一幕,被村口一家电器店的监控记录了下来。
早上6点多,晨练的村民在半山腰偏僻的岔路上发现钟某全身赤裸、浑身是血躺在地上,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后钟某还是抢救无效死亡。经兴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系因阴部被芦苇茎秆刺戳至胸腹腔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兴宁市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发现,钟远东有重大作案嫌疑。当公安机关上门查找钟远东时,发现他已经逃走。民警于案发次日在惠州市汽车站将钟远东抓获。
归案后,钟远东在公安机关的7次讯问中,仅有1次作了有罪供述。但是公安机关通过分析现有证据,确定其就是行凶者。经梅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梅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并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被告人钟远东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梅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省检察院经补充侦查核实完善相关证据后,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原审被告人钟远东实施了伤害被害人钟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决定支持抗诉。
检察官亲历案发现场,准确查明案发时间
记录钟远东驱赶钟某的监控视频上,显示的时间为凌晨1点31分。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被发现时间是早上7点,与监控时间间隔了六七个小时,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被害人如何来到现场,也无法排除第三人介入的可能。
为准确查明事实,我和同事来到案发地调查核实。通过核实多名证人的证言以及公安受案登记表,与侦查人员座谈,查明被害人被发现的时间应为早上6点10分。经询问电器店老板证实,该店监控视频的画面显示时间比真实时间慢10到15分钟。因此,我们推断,钟远东驱赶被害人经过电器店门口的真实时间应为1点41分至1点46分之间。
为了查明该电器店与案发地点的时空关系,我们按照不同的行走路线,来回走了一次。电器店与案发地距离大约1.25至1.5公里,我们耗时共31分钟。考虑到钟远东还要驱赶患有精神病的被害人行走,我们推断,被害人从电器店门口到案发现场至少耗时20分钟以上。这意味着,原审判决认定时间错误,事实上留给嫌疑人作案的时间仅有4个小时左右。
这一时间的缩短,对于排除其他案外人介入案件的可能性具有重要意义。案发地点很偏僻,位于一条上山岔路的三个坟头之间,如果不是当地人,很难在凌晨找到并去这样的地方。而在短短的4个小时内,将被害人赶到荒山上,又实施烧、打、用啤酒瓶插、芦苇秆刺等伤害行为,难度非常大。同时,现场勘查未提取到钟远东和被害人以外其他第三人的基因分型。结合案发现场、被害人的DNA鉴定等客观性证据,原审判决认为存在其他人介入案件的可能,可以得到合理排除。
准确运用证明逻辑,查明真凶改判死缓
在案发现场的最大块血迹旁,侦查机关提取到一枚烟头,检出钟远东的基因分型,可以证明钟远东曾到案发现场。但原审判决认为,案发地为村民登山路段,钟远东辩称案发前一天路过,难以认定烟头与该案有关联性。
本案的另一个证据——现场遗留的一块啤酒瓶碎片上,经鉴定检见了“不排除包含钟远东和钟某的混合基因分型”,其他的啤酒瓶碎片和啤酒瓶身都未检见被害人的基因分型。原审判决认为,钟远东供述用手握啤酒瓶身捅刺被害人下身,啤酒瓶身没有检出钟远东的基因分型,这与钟远东供述和常理不吻合。
对此,我们认为,烟头和啤酒瓶碎片这两个客观性证据,可以证实钟远东在案发时到过案发现场,并与作案工具啤酒瓶有直接联系,这是整个案件定案的基石。除非能直接证明检材受到污染或造假,或者鉴定方法错误,否则不能以不具有关联性否定客观证据的效力,更不能以言词证据否定客观性证据的效力。案件审查应当以客观性证据为基石,构筑查明犯罪事实的框架,当言词证据等主观性证据与客观性证据冲突时,应当以客观性证据为准。
而更关键的一份物证在钟远东的“脚下”。钟远东案发一天后在车站被抓获,警方从其脚部提取了一双拖鞋。经鉴定,拖鞋中有四个点位检见混合基因分型,包含钟远东和被害人钟某的基因分型,还有一个点位检见被害人钟某的基因分型。原审判决认为,因案发前钟远东与被害人曾有推搡行为,检验结果正好印证两人推搡的事实,但难以认定与被害人受到伤害有因果关系。
我们则认为,正常的身体接触,甚至用脚用力踢,要想留下足够检验浓度的DNA样本是非常难的。更何况,这双拖鞋是案发后第二天提取到的,这时钟远东已经穿着这双鞋从兴宁到了惠州,其出发前还洗过澡,如果是一般的分子黏附,早就脱落了。检验用的蓝星试剂,对血液中的铁元素非常敏感,拖鞋送检时对试剂有大范围反应,而检材提取点位的选择,正是根据蓝星试剂提取,这些都足以证明拖鞋上不是正常身体接触留下的基因分型,极有可能是血液痕迹。
这些客观性证据,印证了钟远东在看守所所作的有罪供述,结合特殊案发地点和时段,以及钟远东持啤酒瓶殴打驱赶被害人的视频等证据,确实充分证实钟远东是伤害被害人致死的真凶。
2016年12月,广东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钟远东故意伤害抗诉案,广东省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出庭履行职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钟远东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梅州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10月作出重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钟远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钟远东收到重审判决后提出上诉。2018年2月,广东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钟远东上诉案。6月13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这起案件成为广东首起一审判决无罪经抗诉改判死缓案,并被评为“2018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调查核实在卷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贯彻司法责任制改革强调的亲历性要求,重新勘查案发现场,与侦查人员座谈,走访原审审判员,实地核查案件证据,以亲历性形成“内心确信”的司法判断,最终成功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证明体系,确实充分地证明犯罪事实,支持抗诉意见获得二审法院采纳,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讲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王晖整理:本报记者韦磊通讯员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