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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区检察院督促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职责案
2017-12-07 10:39:00  来源:

  基本案情:

  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依职权发现:宫有德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姜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9月20日,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宫有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进行查处,仍为其办理了早餐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9月19日)。该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属于履职不当行为。

  2017年1月17日,姜堰区检察院针对上述问题向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局依法履职。2017年2月17日,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回复采纳我院建议,并采取规范执法监督、整治无证照经营行为等措施履职,同时联合公安部门对全区各类早点店开展“打击面制品中非法添加含铝泡打粉专项整治”活动。

  检察机关的做法:

  1.拓宽案源渠道。该案监督线索系该院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根据《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民行案件线索移送有关规定》,将线索移送民行科。对扩展民行案源特别是督促履职和公益诉讼案源具有借鉴意义。

  2.严格审查手段。民行科收到案件线索后,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深入调查,通过走访询问相关人士,查阅相关台账资料等方式明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案中的确存在行政不作为。

  3.扎实开展监督。检察机关发出监督建议后,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促成了该部门与公安对此类案件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义: 

  食品安全高于天。姜堰区检察院通过内部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协作机制,敏锐发现监督线索,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整改,推动净化了当地食品安全环境。

  编辑:豆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