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岗位职责说明书
姓名 |
XXX |
检察官等级 |
三级 |
工作岗位 及职务 |
民行控申科控申员额检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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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 |
一、一、岗位职责 二、(一)控告信访 1.决定举报、控告、申诉、申请赔偿、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受理、分流; 2.决定对移送本院其他业务部门办理的信访案件进行提醒、催办、督办; 3.制订应急处置方案,对信访突发事件、集体访、告急访、极端访、非访进行处置,做好重要敏感时期信访接待和排查稳控工作; 4.建议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办理控告申诉案件; 5.建议邀请律师参与化解重大疑难复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或建议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所办理的控告申诉事项进行评析; 6.认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关于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的控告、申诉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认定本院办理的案件中不存在控告或申诉反映的违法行为,认定其他办案机关对违法办案的控告或申诉处理正确,作出决定并答复; 7.建议对控告类信访案件审查提出启动终结程序; 8.对上级院交办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9.其他经检察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二)举报线索 1.对移送本院相关承办部门的举报线索进行提醒、催办、督办; 2.提出举报线索初核意见和工作方案; 3.对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后,决定同意不立案意见; 4.对举报人不服本院侦查部门不立案决定提出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决定同意不立案意见; 5.建议启动终结程序; 6.决定对举报失实予以澄清,建议奖励举报人,提出保护举报人的建议、措施; 7.对上级院交办的举报线索提出处理建议; 8.其他经检察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三)刑事申诉 1.对属于控申部门办理的各类刑事申诉案件,决定受理; 2.决定委托进行文证审查或重新鉴定; 3.建议采取公开审查的形式办理刑事申诉案件; 4.决定对刑事申诉案件审查结案;.建议对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复查;办理刑事申诉复查案件并提出复查意见; 5.决定中止、恢复审查,建议终止审查; 6.建议邀请律师参与化解重大疑难复杂刑事申诉案件,建议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所办刑事申诉案件进行评析; 7.建议启动终结程序; 8.其他经检察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四)国家赔偿 1.决定受理申请国家赔偿或赔偿监督案件; 2.决定对国家赔偿类案件立案或不立案; 3.决定委托进行文证审查或重新鉴定; 4.建议采取公开审查的形式办理国家赔偿案件; 5.建议给予或不给予国家赔偿,建议赔偿的方式、项目、金额; 6.决定对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不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 7.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建议提请上级院审查提出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意见; 8.建议进行国家司法救助及救助金额等; 9.建议邀请律师参与化解重大疑难复杂赔偿类案件,或建议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国家赔偿类案件进行评析; 10.建议启动终结程序; 11.其他经检察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二、工作要求 1、控申检察工作一半核心指标进入全市先进行列。确保完成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赔偿案件,受理率和到期结案率均达100%。形成开发区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专项工作制度,办理司法救助案件不少于5件。对上级院交办的案件按规定办理,到期报结率高于90%。司法办案风险评估率达100%。认真做好涉检信访化解工作,及时处置并报告重大信访、集访和越级上访苗头情况,防控信访风险,促进社会和谐。加强举报线索管理,实名举报初核率达100%,通过举报初核移送自侦部门立案不少于1件,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率达100%,按规定开展举报奖励。 2、办案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程序性要求。
盖章或者签名:年月日 |
检察辅助人员岗位职责说明书
姓名 |
XXX |
人员类别 |
检察辅助人员 |
工作岗位 及职务 |
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局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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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 |
一、岗位职责 1、负责办案过程中的笔录制作工作; 2、负责工作文书、法律文书的开具、校对、送达等工作; 3、负责接收、整理、保管案件材料和卷宗装订工作; 4、协助检察官开展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等程序性事项; 5、协助开展一般行贿档案查询工作,并出具查询结果告知函; 6、完成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要求 1、按照检察官要求开展工作,协助检察官开展案件查办工作; 2、尽职尽责,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司法办案; 3、参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2件。
盖章或者签名:年月日 |
检察辅助人员岗位职责说明书
姓名 |
XXX |
人员类别 |
司法警察 |
工作岗位 及职务 |
司法警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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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 |
三、岗位职责 1. 警务管理 协助主任制定并组织实施警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牵头抓好法警及辅警培训和考核的任务安排和落实,积极组织参加警务技能竞赛练兵比武。 2. 安全保障 协助主任组织抓好办案安全保障工作,认真履行办案看管、搜查、押送等职责。协助主任抓好办公区、办案工作区和信访接待场所秩序和安全,做好值日表编排和安全值守日常检查督促工作。 3. 后勤保障 协助主任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后勤保障、车辆管理、道路值勤等行政服务保障工作。
四、工作要求 1. 警务管理 严格执行警务制度,按要求组织警务活动,确保完成各项出警任务,不发生因完成不到位受到领导或上级院对口部门批评通报情形。 2.安全保障 确保完成出警任务保障办案工作顺利开展,确保不发生办案、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后勤保障 确保完成后勤保障任务,保障办公办案工作正常开展。
盖章或者签名:年月日 |
司法行政人员岗位职责说明书
姓名 |
XXX |
行政级别 |
办事员 |
工作岗位 及职务 |
办公室档案员,兼财务审核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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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 |
档案工作: 1. 加强档案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五星级档案室创建工作。 2.按档案管理规定督促各部门及时移交文书、诉讼等档案;对本院各部门文件材料、诉讼卷宗的收集、整理进行指导;对移交的档案及时进行检查。 3.按照档案保管期限、范围、顺序等具体要求,对上一年度档案进行及时整理、装订、编号、输入档案管理软件系统,入库上架。 4.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保持库房温度、湿度达到规定标准,做好档案防火、防虫、防鼠、防光、防尘、防盗、防潮、防高温等工作,确保不发生档案安全责任事故。 5.及时、准确地提供档案查询服务,严格档案借阅手续。 财务审核: 加强对经费支出的审核把关,规范资金使用和账务管理,积极完成预算编制及上级财政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任务。
盖章或者签名:年月日 |
2.明确办案权限。通过制定权力清单(或称“职权清单”、“权限清单”、“办案责权清单”、“办案权限划分办法”等)明确授权,各类检察人员的权力边界更加明晰,有效避免了不同类别的检察人员之间可能引发的扯皮现象。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机关全都制定了相应的权力清单,以明确各类检察人员的具体权限。如江苏省明确规定:“下列办案事项由检察官亲自承担:依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至少亲自讯问一次;询问关键证人和对诉讼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诉讼参与人;对重大案件组织现场勘验、检查,组织实施搜查,组织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决定进行鉴定;组织收集、调取、审核证据;主持公开听证、宣布处理决定;代表检察机关当面提出监督意见;出席法庭;其他应当由检察官亲自履行的职责。各业务类别检察官权力清单由省检察院作出具体规定。[①]同时江苏省还以文件的形式首次按照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不同的职位特点特别规定了各类检察辅助人员的职责权限。[②]这些做法划清了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的职责范围。
3.加强监督制约。加强授权的同时,不放松对检察官权力的监督和控制。多地检察机关在明确加大对检察官的授权的同时,注重通过对重要权力和重要环节的把控,防止检察官发生因放权而导致的不受控制,甚至引发司法腐败。例如上海市规定基层院公诉部门检察官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决定进行复勘、复检,补充鉴定或扣押物证、书证,收集、调取新的证据;决定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决定退回侦查机关(部门)补充侦查(第二次退补须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决定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重大案件除外);建议延期审理(第二次延期须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等11项具体职权。但同时又明确规定,对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的案件,决定移送、报送;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决定对重大案件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决定撤回起诉;提出抗诉;决定以本院名义制发检察建议书(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及同类问题监督意见等8项职权依然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作出决定。[③]全国其他省(区、市)检察机关都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等司法文件中对检察官办案的监督制约作出了明确规定。
4.落实司法责任。在司法责任划分方面,多地检察机关贯彻“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分别不同情况,将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以及上级院所应当承担的司法责任进行分别区分。本轮改革之初,一些地方检察人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存在一定误解,认为检察官办案责任过大、责权利不对等。在试点过程中,甚至出现了所谓的“责任制恐慌症”。[④]基于此种情况,在认定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中,普遍将故意和重大过失作为追责的主观要件。规定了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尽到了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予追责。[⑤]在强调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检察人员的履职保护,使检察人员司法责任体系更加完整。在司法责任方面,还引入了司法瑕疵的概念,规定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依照相关纪律规定处理。[⑥]
四、检察人员职责和责任划分之问题分析
在检察人员职责与责任划分的探索和实践中,尽管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做法,但也存在一些仍需要改进完善的方面。
1.在职责划分上有的地方存在越往基层检察官权力越收缩的问题。例如,有的省院在检察官职权清单中规定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检察官有权通知公安机关释放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对侦查机关(部门)侦查活动轻微违法行为提出口头纠正,而到了基层院制定的检察官权力清单中却没有写入这两项职权。这里固然有加强对检察官办案权力监督制约以及顾及和公安机关关系的考量,但客观上使中央关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所应释放的改革红利被一定程度上压缩。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落实也在一定程度上被打了折扣。
2.有些检察职责的划分还有待进一步优化。主要表现为各地在办案职权的具体划分上不尽一致,可能会给司法办案带来一定的影响。如前文多提到的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排除非法证据决定权、民行部门延长申请审查期限决定权等。再如《权力清单指导意见》明确诉讼监督案件中以人民检察院名义提出(提请抗诉)、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检察建议的决定权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行使,而四川省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发现同级法院审理存在违法行为,决定发出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职权授予检察官行使,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另外,有的地方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的职责划分合理性还需要深入研究。
3.检察人员责任类型划分的可行性还需要实践的检验。主要体现在实践中如果不能准确把握故意、重大过失原则和免责条款的界定,则很可能使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陷于虚置。既要保护广大检察人员依法办案的积极性,又要防止个别检察人员滥用免责条款规避司法责任。另外在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方面,偏重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而对监督管理责任的认定上稍显不足,高检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也未对此作具体规定。[⑦]
五、完善检察人员职责和责任划分的建议
2015年3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孟建柱同志在2017年7月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指出,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决定性影响。要遵循权责统一原则,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构建权责明晰、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他还指出,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各项改革政策、措施,确保不走样、不变形。曹建明检察长也要求,检察机关在制定权力清单时,首先必须坚持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定的上级领导下级、检察长领导检察院工作的基本原则。同时又要考虑不同层级检察机关、不同业务类别的性质和特点,做到符合实际、科学有效。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在司法责任制下如何科学划分检察人员的职责和责任已经有了许多具体的探索实践,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我们建议应该抓住以下几点:
一是要继续深化对司法改革规律的认识,提高思想理论水平。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最新指示精神,自觉用习近平总书记和有关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武装头脑,进一步明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重点,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沿着正确方向奋勇前行。
二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剖解难题。曹建明检察长在2017年7月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指出,今年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决战之年,各级检察机关要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为主线,在完善综合配套措施、发现解决问题上下功夫。我们要按照要求,认真总结和分析检察人员职责与责任划分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运行中存在的经验和问题,根据不同层级检察机关、不同业务类别的性质和特点,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有针对性地改进和完善制度设计,深化和细化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职责权限,准确界定相互间的关系和界限。要与时俱进创新监督方式,加强对员额制检察官办案活动的监督,确保放权不放任。从而使改革设计做到尽可能符合实际、科学有效。
三要加强对检察人员职责与责任划分的统筹力度,增强改革的整体效能。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国家,法制统一是我国单一制的重要特征和保证。曹建明检察长强调,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检察机关要着眼全局,善于运用系统思维、辩证思维,加强系统集成,完善落实机制,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地生根,推动提升改革整体效能。因此在改革中,要防止出现零打碎敲、各行其是,更要防止为了标新立异,导致改革措施的走样、变形。
四要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注重通过立法来固定改革成果。对于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应当尽快将其上升为法律,为改革提供支持和保障。[⑧]建议要紧紧抓住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修改的机遇,将经过实践检验的检察人员职责与责任划分的成功做法写入立法。
[①] 参见《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②] 参见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辅助人员配备及职责的规定(试行)》(苏检发政字〔2015〕95号)。
[③] 参见《上海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2017年版)。
[④] 参见王玄玮:《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之规范分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⑤] 参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⑥] 参见《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⑦] 参见王玄玮:《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之规范分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⑧] 参见乔晓阳:《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载《人民日报》2016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