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德国是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十分严格的起诉法定主义,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较小。不过,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种状况开始发生变化。德国开始兼采用起诉便宜主义原则,赋予检察官一定的起诉裁量权,具有参考价值。
一、自由裁量权类型
1.存疑不起诉。检察官在侦查活动中不能发现足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时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是一种利用证据标准发挥程序过滤作用的裁量方式。
2.轻罪不起诉。检察官对证据充分且达到起诉标准的案件,因罪行显著轻微,起诉不符合公共利益而做出的不起诉决定。轻罪不起诉是起诉便宜原则的最典型的体现。
3.暂缓起诉。又称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也是轻罪,但是与轻罪不起诉案件不同的地方是,附条件不起诉是要求违法者自愿履行附加的条件如赔偿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向国库或公共设施支付一笔款项从而终止诉讼。
4.其他不起诉。包括免于处罚不起诉、国外行为不起诉、政治犯罪不起诉、引渡驱逐出境不起诉及胁迫、勒索罪受害者不起诉等在司法实践中较少出现的不起诉情况。
二、不起诉裁量权的监督
为防止公诉机关对本应该提起公诉的案件由于某种案外原因作了不起诉处理,从而损害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德国刑事诉讼法对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有以下几方面监督机制。
1.行政监督。德国检察机关兼具司法性和行政性,有着行政等级之分,因此,对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的行政监督分为州司法部对本州辖区内检察机关的监督以及各州检察系统内部的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各州司法部通过发布起诉标准来规范和控制检察机关刑事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而各州的州检察院则通过对具体个案的监督及整体数据的监督来实现对下级检察院不起诉案件的监督。
2.司法监督。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对行为后果显著轻微尚未受到最低刑罚威胁的案件,检察机关才可以不经法院同意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德国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行使绝大多数必须征得开始审判程序的法院同意。
3.被害人的自我救济。被害人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的2周内向做出该决定的检察官的上级检察官提出申诉,上级检察官经审查可以做出起诉或维持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对上级检察机关做出的维持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州法院申请做出强制起诉决定,州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或决定提起公诉。
三、启示与借鉴
相比较德国检察官,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在行使中存在适用条件过于严格,运用程序繁琐,使用率偏低等缺陷。借鉴德国经验,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1.适当扩大相对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范围。一是对犯罪嫌疑人情况特殊且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如未成年人犯罪、70岁以上老人、聋哑人、盲人及其他残疾人等,在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时,应允许在综合权衡的基础上做出不起诉决定。二是可借鉴德国刑事诉讼法,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重大公众利益时,对某些特定案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三是出于对国家安全、国防、社会效果和民意趋向等考虑时,且符合被害人的意愿,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与教育挽救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2.简化行使不诉裁量权的程序。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对员额检察官进一步授权,对于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老年人犯罪案件或者具有多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案件,承办检察官即可以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承办检察官对于是否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不能确定时,应报检察长审批。只有对于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重大、疑难案件才报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但对相对不起诉,则还是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3.适当借鉴辩诉交易的规定。可在适当扩大检察官起诉裁量权的基础上,借鉴辩诉交易制度中的某些合理因素,对于控辩双方均无争议的案件,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并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